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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红与被告郎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红,郎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412号原告:李素红,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郎巧英,女,回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红与被告郎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红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素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