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红与被告郎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红,郎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412号原告:李素红,女,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郎巧英,女,回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红与被告郎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红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李素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