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400徐州众工精密模锻有限公司与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众工精密模锻有限公司,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400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众工精密模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寄堡村。法定代表人彭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怀正,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纺织东路。法定代表人赵文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众工精密模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众工精密模锻有限公司货款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2、2017年1月、3月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该公司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600余万元。3、2017年1月分别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有效财产线索。4、2017年1月,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部车辆,因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5、2017年1月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2017年4月24日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到位21670.00元,执行费2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凤芹审判员 杜长银审判员 李广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