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敬舒与孙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敬舒,孙界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394号原告:高敬舒,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魁,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界清,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敬舒诉被告孙界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敬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敬舒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