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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2017)川1623执441号潘玉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菊,李厚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潘玉菊,女,生于1943年10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厚然,男,生于1947年8月2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潘玉菊申请执行李厚然扶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厚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厚然的存款26400元,划拨后对李厚然的银行账户继续冻结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甘幸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