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2017)川1623执441号潘玉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菊,李厚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潘玉菊,女,生于1943年10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厚然,男,生于1947年8月2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潘玉菊申请执行李厚然扶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厚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厚然的存款26400元,划拨后对李厚然的银行账户继续冻结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甘幸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