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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陈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陈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财保52号申请人:张某,男,1997年1月30日,汉族,馆陶县。被申请人:陈某,女,1998年8月18日,汉族,馆陶县。被申请人:陈某,男,1969年1月24日。汉族,馆陶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73年4月2日,汉族,馆陶县。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陈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某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陈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