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振玮与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97号原告:马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高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