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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振玮与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197号原告:马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高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站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