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锦程与周雪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程,周雪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90号原告:李锦程,男,汉族,2004年6月3日生,住伊川县。法定代理人:李国辉,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生,住伊川县。系李锦程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雪要,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伊川县。原告李锦程诉被告周雪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锦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锦程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