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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锦程与周雪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程,周雪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90号原告:李锦程,男,汉族,2004年6月3日生,住伊川县。法定代理人:李国辉,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生,住伊川县。系李锦程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慧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雪要,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住伊川县。原告李锦程诉被告周雪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锦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锦程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