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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玉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玉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715号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玉娣。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玉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英静人民陪审员  朱亦珍人民陪审员  徐 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新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