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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红,陈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刘晓红申请执行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