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红,陈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陈晓红,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刘晓红申请执行陈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