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芦淞区迷城歌城诉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淞区迷城歌城,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李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565号原告:芦淞区迷城歌城。经营者:李春。委托代理人:刘渡江,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活动,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王振翔,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红。被告:李蓉,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淞区迷城歌城诉被告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李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淞区迷城歌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李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淞区迷城歌城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淞区迷城歌城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李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伟、杨利莎承担。审 判 长 李叶舟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