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常州驰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驰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2行审50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佳琪,该局湖塘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常州驰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北社区第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桂云。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湖罚字[2016]010801号},本院于同年4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明,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对被申请人常州驰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月21日在武进区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0月26日申请人作出武市监湖催执字〔2016〕102601号催告书,并于2016年11月9日在武进区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常州驰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湖罚字[2016]010801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超过了向本院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