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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程如凯、张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程如凯,张进,蔡登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7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群众大厦三楼。负责人:沈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杰,该行员工。被告:程如凯,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张进,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蔡登荣,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被告程如凯、张进、蔡登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被告程如凯、张进、蔡登荣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预交,被告程如凯已实际支付)。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