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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喜平、陈尚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喜平,陈尚清,抚州市枫晨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周喜平,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陈尚清,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枫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展坪乡端溪村一小组,组织机构代码:076892922。本院在执行周喜平诉陈尚清、抚州市枫晨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尚清、抚州市枫晨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喜平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6)赣10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喜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全 武审判员  廖 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军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