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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XX斋与高俊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斋,高俊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391号原告:XX斋,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高俊甫,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XX斋诉被告高俊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XX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XX斋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