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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斗啊与白孟崩、杨正发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斗啊,白孟崩,杨正发,罗卫平,石家旺,石家历,龙伟,涂武彩,周福全,李卫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斗啊,男,1973年3月20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孟崩,女,1983年6月10日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发,男,1982年7月1日生,彝族,农民,住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卫平,男,1973年4月13日生,彝族,农民,住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旺,男,1968年6月8日生,彝族,农民,住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历,男,1979年5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伟,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武彩,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福全,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昌,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屏县。上诉人李斗啊与被上诉人白孟崩、杨正发、罗卫平、石家旺、石家历、龙伟、涂武彩、周福全、李卫昌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白孟崩与李斗啊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斗啊一次性给付白孟崩经济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已于当天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白孟崩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白孟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白孟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白孟崩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李斗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红审判员 薛 辉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蔼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