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与被告刘X、贾XX、贾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刘X,贾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837号原告: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75944779R。负责人:虢丹,该药店药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俊,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刘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会计,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贾XX,男,身份信息不详,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刘X丈夫)被告:贾XX,男,身份信息不详,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刘X之子)原告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与被告刘X、贾XX、贾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财产共计27003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刘X在担任原告公司会计自2016年2月25日期间,收取货款并自行挪用,后于2016年3月3日向原告书写承诺及还款书面文件,并承诺于2016年3月15日前归还,但至今刘X尚未向原告归还。现因被告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该行为已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还原告原告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第一药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