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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俞凤明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俞凤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6幢西楼六层601室。负责人简社,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凤明,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法定代表人叶志彪。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凤明、原审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5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从未承接或经营俞凤明所称广州南沙万达影城工程。俞凤明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其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事实上,上诉人从未聘请俞凤明从事劳务工作,也未向俞凤明发放劳务报酬,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由此,杭州市滨江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更不是劳务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俞凤明以其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由起诉主张劳务报酬,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俞凤明向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俞凤明主张的劳务关系是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上诉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