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干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干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初30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大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906811045L。负责人:阳和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然,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明,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干键,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资阳直属支行)诉被告干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资阳直属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干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资阳直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干键偿还金穗信用贷记卡透支本金16589.4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8月10日止的利息金额1891.72元,之后的利息以透资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到还清为止,截止2016年8月10日滞纳金金额767.87元,并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5%计算到本息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免担保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信用卡(贷记卡)个人卡、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章程。原告经上级行批准后向其签发授信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贷记卡,卡号为62×××99,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百分之五计收。从2015年9月4日开始透支未归还,截止2016年8月10日被告已拖欠原告金穗带卡本金人民币16589.48元,利息1891.72元,滞纳金767.87元。(滞纳金、利息以还款日为准)。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如上诉讼请求。被告干键无辩称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但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个人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2014年12月15日,被告干键向原告申请领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与原告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原告随后向被告签发授信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贷记卡,卡号为62×××99。该《领用合约》约定申领人在到期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透支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从2015年9月4日开始透支未归还,被告拖欠原告金穗贷记卡本金16589.48元,截止2016年8月10日止拖欠利息金额1891.72元,滞纳金767.87元。本院认为,原告农业银行资阳直属支行与被告干键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干键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要求被告干键偿还其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干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透支本金16589.4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8月10日欠利息金额为1891.72元,此后利息以本金16589.48计,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为止;截止2016年8月10日欠滞纳金金额为767.87元,并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5%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4元,由被告干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方民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人民陪审员 魏蜀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