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尹小九、刘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新,尹小九,刘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鄂030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尹小九,女,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刘廷明,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申请执行人陈建新与被执行人尹小九、刘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建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600000元;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720元、执行费8505元。被执行人尹小九、刘廷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1月1日,本院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车管所查询��执行人尹小九、刘廷明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尹小九、刘廷明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16日,本院向十堰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尹小九、刘廷明房产登记情况,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廷明名下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号)已被本院(2016)鄂030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张军、曹霞所有,被执行人尹小九、刘廷明所有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办理了他项权(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张湾区字第××号、抵押金额16万元)、并且该房屋正由本院另案(2013)鄂张湾执字第00565号刘丽与被执行人刘廷明、尹小九一案在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可待(2013)鄂张湾执字第00565号案件评估、拍卖后参与分配。2017年3月27日,本院���职权将被执行人尹小九、刘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建新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