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正强诉被告曹正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强,曹正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3民初539号原告卢正强,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韩进华,江安县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正福,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原告卢正强与被告曹正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正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正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正强诉称,2014年7月被告承包了江安县怡乐镇麻衣新村建设工地工程,原告从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10月止,在被告工地做工3个月多的时间。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生活费。工程结束后,被告还欠原告人工工资8000元。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工资,被告以自己未得到钱为由拒绝支付余下工资。2016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卢正强在我承包的麻衣新村建设工程干活,我到目前还有劳务工资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未付清卢正强。欠款人曹正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欠款8000元;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曹正福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被告曹正福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卢正强在我承包的麻衣新村建设工程干活,我到目前还有劳务工资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未付清卢正强欠款人曹正福2016年10月14日”,欠条上有被告曹正福签字按印。原告当庭陈述,自2014年7月14日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处做木工工作,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生活费,后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工资8000元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卢正强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欠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提供了劳务,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了所欠工资金额,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正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正强劳务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正福负担。此款原告卢正强已预交,被告曹正福在支付原告卢正强原告刘勇与被告四川弘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劳务费时一并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