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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临汾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分公司,山西省临汾第一中学校,王兰秀,杨早管,毕四信,焦小莉,李晓冬,古跃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耀道,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分公司。负责人:郭相朝,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省临汾第一中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杨管,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兰秀,女,10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早管,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毕四信,男,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焦小莉,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晓冬,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古跃宏,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分公司、山西省临汾第一中学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为山西省临汾第一中学校与原山西省临汾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即现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虽然临汾第一中学校的建设工程为集资建房,但集资房如何向集资户分配由山西省临汾第一中学校决定,各集资户与施工单位并无合同关系,通知集资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必要,请重审时慎重考虑。原审既已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判决书及上诉状未向原审第三人毕四信送达,故原审程序不当。另实体方面,原判已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地优”标准,仅为“合格”,依合同约定应扣除工程总造价5%的工程款,施工方计算的剩余工程欠款328314.9元是否已扣除了该5%的工程款,重审时应予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72元、山西省临汾第一中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峰审判员 张 琼审判员 姚应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