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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龙口市兰高镇东太平村民委员会与孙乃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兰高镇东太平村民委员会,孙乃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913号原告:龙口市兰高镇东太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王增平,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孙乃地,男,52岁,汉族,住龙口市。原告龙口市兰高镇东太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乃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龙口市兰高镇东太平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乃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兰高镇东太平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兰高镇东太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孙乃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龙口市兰高镇东太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