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盛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绰号二崽儿,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2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佳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8月11日间,被告人盛某某在大石桥市某小区、大石桥市某宾馆客房及大石桥市某镇境内,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杨某、才某某贩卖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某予以供认,并有证人张某、杨某、才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大石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扣押毒品上交证明、营口市公安局人体尿样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微信转账照片、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其应以贩卖毒品罪予以处罚。其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良人民陪审员 焦常森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宛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