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严与被执申请行人大连三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严,大连三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陶严,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188号。被执行人:大连三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588号13层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严与被执行人大连三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连三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三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354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