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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沧区祝玉喜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沧区祝玉喜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058号原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超群,男,汉族,青岛市崂山区源首信汽车修理厂职工,住青岛市崂山区。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沧区祝玉喜诊所,地址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祝玉喜。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玉喜,男,汉族,该诊所负责人,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沧区祝玉喜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