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80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坚,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何坚在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101号楼西侧平房棋牌室内,因玩牌问题与被害人曾某(女,56岁)发生纠纷,后用拳将曾某打伤,致曾”双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何坚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何坚赔偿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谅解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坚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坚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习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