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金保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金保,邵阳市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邵金保,男,汉族,1936年7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邵阳市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双拥路青城国际6栋021401号。法定代表人刘一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邵金保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做出(2015)芙民初字第6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但是被执行人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芙民初字第6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仁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郭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