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2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覃付远、宋年香等与荔波裕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付远,宋年香,荔波裕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486号原告:覃付远,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原告:宋年香,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达峰,男,荔波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二原告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荔波裕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樟江印象八号楼。法定代表人:钟建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付远、宋年香诉被告荔波裕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付远、宋年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覃付远、宋年香负担。审判员  姜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兴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