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现交、王秀敬等与郭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现交,王秀敬,郭新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821号原告:陈现交,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秀敬,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郭新海,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陈现交、王秀敬诉被告郭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现交、王秀敬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现交、王秀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现交、王秀敬撤诉。案件受理费8438元,减半收取4219元,由陈现交、王秀敬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