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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卓勒(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济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勒(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济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勒(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象州路103号111室。法定代表人:JOHNANTHONYZOELLER,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济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庄胡公路2889号第八幢110室。法定代表人:凌超,执行董事。上诉人卓勒(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4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卓勒(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虽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合同并未对签订地进行约定,故应视为无约定,对双方不产生效力。故本案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卓勒(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上海市金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卓勒(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依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