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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6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金铎,该公司总裁。再审申请人张俊因与被申请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8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庭审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开庭时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属简易程序,不能适用于二审。二审法院适用物权法作为本案裁判依据不当,张俊的后墙是2000年经过当时南海发展有限公司领导许可才加建上去的,而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才颁布实施。(二)大榄计量站门前住房是张俊全家唯一住所,一旦法院判令拆除,则全家人将损失很大财力,难以承担,将把张俊全家人逼上绝路。(三)2016年春节,瀚蓝公司工作人员黄均树撬开张俊房屋,用非法手段将张俊堆放在场地及仓库内的全部物品强行搬出门口,造成直接损失数十万元,至今尚未处理。据此,张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张俊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令张俊拆除其加建在大榄计量站围墙上的砖混结构砖墙有无不当。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张俊曾与瀚蓝公司签订《协商条款确认表》,张俊承诺于2015年5月10日恢复围墙原状。因此,张俊应当依照上述约定履行,拆除加建在大榄计量站围墙上的砖墙并清理完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张俊在大榄计量站围墙上加建砖墙的行为妨害了瀚蓝公司的物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俊应当排除妨害,拆除其加建的砖墙。虽然张俊加建围墙的行为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本案诉讼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后,二审判决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争议,并无不当。最后,关于张俊申请再审提出的瀚蓝公司工作人员在其2016年春节回家期间撬开屋门侵犯其财产权的问题,由于不属本案一、二审讼争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审查,张俊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综上,张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王红英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贤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