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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丽与刘会有、赵超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丽,刘会有,赵超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612号原告原丽。委托代理人管丽辉,系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有。被告赵超越,现住扶余市。原告原丽诉被告刘会有、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士权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丽的委托代理人管丽辉、被告刘会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超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原丽诉称,2016年2月26日,被告刘会有因经营所需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1.5分,被告赵超越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当时口头约定2017年1月1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会有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赵超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枚,证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刘会有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月利1.5分,担保人赵超越。被告刘会有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能力。欠款本金一直没有给付过,利息给付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赵超越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刘会有因经营所需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一枚。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月利1.5分,借款人刘会有,担保人赵超越”。借条中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字均为二被告本人书写,借款本金一直未给付,利息支付至2017年3月26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过程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会有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会有应按约定给付欠款本金。双方对利息问题有明确约定,利息部分本院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月利1.5分予以保护。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赵超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被告赵超越的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会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原丽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超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刘会有、赵超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士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