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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礼、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礼,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礼,男,汉族,1993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31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上诉人杨礼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被上诉人卖给上诉人手机的店铺在新乡市牧野区,所以本案应由牧野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所签《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八条载明“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在新乡市红旗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