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宇与钱伟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钱伟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701号原告:张宇,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钱伟超,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宇与被告钱伟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于2017年4月12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张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高保银人民陪审员 叶淑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