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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宇与钱伟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钱伟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701号原告:张宇,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钱伟超,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宇与被告钱伟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于2017年4月12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张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高保银人民陪审员  叶淑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