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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上海开应实业有限公司、艾勋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开应实业有限公司,艾勋鹏,周初香,艾金财,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开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朱英*号304。法定代表人:艾勋鹏,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勋鹏,男,1977年3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初香,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金财,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华,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开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应公司)、艾勋鹏、周初香、艾金财因与被上诉人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调取的上海开应实业有限公司基本账户10×××37往来明细,认定截止2015年12月30日前艾勋鹏、周初香均未将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出资到位。但该份往来明细标注的工作日期出现错误,且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存款对账单亦与基本账户明细往来不一致。重审时应继续查明艾勋鹏与周初香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并围绕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开应实业有限公司、艾勋鹏、周初香、艾金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兴文代理审判员  刘 乐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