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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民再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乔武生、高东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乔武生,高东旺,何振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再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乔武生,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阜城县。委托代理人:桑国磊,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东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阜城县。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何振西,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中国人民保险阜城支公司城区。再审申请人乔武生因与被申请人高东旺、何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冀11民申6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乔武生及其代理人桑国磊、被申请人高东旺代理人付丙涛、被申请人何振西到庭参加诉讼。乔武生申请再审称,2015年1月3日从被申请人高东旺处借款150000元,一审被告何振西提供担保。借款后多次通过被申请人高东旺的妻子郭灵芝、妹妹高丽娟的农行账号还款,被申请人高东旺起诉时隐瞒还款事实,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还款事实,作出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高东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事实不符,也缺乏证据支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何振西述称,担保的具体数额不清楚,因申请人有地且种的挺好,就签了字。我经常催着申请人还账,但还了多少不清楚,对原一审判决不予认可。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时再审申请人乔武生未主张还款的事实,原审法院也未对所诉欠款还款的事实予以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荀丽娟审 判 员  王国恩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丽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