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宏伟与刘涛、陈常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伟,刘涛,陈常军,冯殿河,王林,郑国超,王爱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202号原告:赵宏伟。被告:刘涛。被告:陈常军。被告:冯殿河。被告:王林。被告:郑国超。被告:王爱华。原告赵宏伟诉被告刘涛、陈常军、冯殿河、王林、郑国超、王爱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宏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宏伟负担。审判员 王连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