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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双梅与杨文华、袁晶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梅,杨文华,袁晶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995号原告:张双梅,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楚火,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文华,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晶芳,系被告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晶芳,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址同上。原告张双梅与被告杨文华、袁晶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双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楚火,被告杨文华的委托代理人袁晶芳、被告袁晶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双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土地证:[黄政地出让批字(2017)016号]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文华、袁晶芳将位于黄州区考鹏街26号5栋5楼房屋一套作价56000元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购房款,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入住占有使用房屋至今。签约时被告承诺配合原告办理两证的过户手续,所有过户费、税及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遂具状诉至法院。被告杨文华、袁晶芳承认原告张双梅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双梅与被告杨文华、袁晶芳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限被告杨文华、袁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张双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土地证:[黄政地出让批字(2017)016号]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文华、袁晶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  玉  梅书 记 员 罗玉梅(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