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0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宁武、莫桃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武,莫桃情,广西罗城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0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武,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莫桃情,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法定代表人邓玉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武、莫桃情与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092号,申请执行标的为3664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得逾期交房违约金36642元,逾期利息1800元,共计38442元。案件受理费358元、执行费449元由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已收取。现申请执行韦泽岛主张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