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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肖飞、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飞,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飞,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惟金、黄承国,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东路268号蓉毅达11楼C室,法定代表人李超斌本院在执行肖飞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护理费9540.2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44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073.6、医疗费48549元及逾期违约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