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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清德、桂林丹桂大酒店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清德,桂林丹桂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谢清德,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桂林丹桂大酒店,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凌云,该酒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清德与被执行人桂林丹桂大酒店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289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桂林丹桂大酒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28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