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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玉学与陈宝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学,陈宝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102号原告:朱玉学,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贵,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朱玉学与被告陈宝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学的委托代理人黄跃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宝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玉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8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陈忠业一起在被告所开采的吸沙厂工作,口头约定日工资300元,2016年10月30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款10000元,至2016年11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8000元,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起诉时未支付。陈宝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朱玉学与陈忠业一起在陈宝贵所开采的吸沙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300元,2016年10月30日陈宝贵支付给朱玉学工资款10000元,至2016年11月28日经双方结算,陈宝贵下欠朱玉学工资8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后朱玉学多次催要,陈宝贵至起诉时未支付该欠款。本院认为:被告陈宝贵欠原告朱玉学的工资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当偿还,虽然被告出具的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且原告已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未偿还该欠款,已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宝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朱玉学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元,由被告朱玉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查育华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