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1申请宣告王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民特8号申请人王某1,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申请人王某2,现住长春市绿园区。代理人王某3(系被申请人王某2的胞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王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称,其侄女王某2现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因王某2生活不能自理,现在越来越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认定王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2的胞姐王某3作为监护人以照顾王某2。王某3称,申请人的陈述均属实,并且作为胞姐愿意担任被申请人王某2的监护人,以照顾王某2生活起居。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2无婚史、无子女。申请人王某1是王某2姑姑,代理人王某3是王某2同胞大姐。王某2父亲王森林、王某2母亲隋秀芝、王某2的二姐王光明均患有精神类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王某2排行老三,王某2的四妹王光华患有重度抑郁症已于近日自杀身亡。此外,王某2无其他近亲属。2017年4月19日,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王某2为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二、被鉴定人王某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2017]法精鉴字第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王某2为复发性抑郁症,表现为有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王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王某2之胞姐王某3为王某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