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红伟、赵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伟,赵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督1号申请人:李红伟,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赵套,男,汉族,195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李红伟与被申请人赵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4日发出(2017)豫0327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赵套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申请标的的数额及承担存在争议,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0327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李红伟负担。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