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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高伟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伟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高伟,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人李高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起止2010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2012年1月12日送周口监狱服刑,现在周口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劳动改造。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隔离审查。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监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高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11时34分,在周口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劳动车间就餐现场,罪犯李高伟吃饭时发现罪犯高某站在自己经常吃饭的位置,李高伟上去踢了高某一脚并让其离开,二犯因此发生争吵,李高伟用右手照高某的左脸打了两巴掌,致使罪犯高某耳膜受损,后被值班警察及他犯制止。2016年12月7日周口监狱狱委托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左耳耳膜损伤情况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罪犯高某伤情属于轻微伤。2015年5月27日11点时30分许,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劳动车间,罪犯刘国胜与罪犯庞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罪犯李高伟看不惯刘国胜的言行,与罪犯刘国胜发生口角并对骂,后李高伟跑到刘国胜的工作台处踢了刘犯一脚,刘犯拿凳子还手时被他犯拉开,李、刘二犯回到各自工作台后,不听值班警察制止进行对骂,李犯又跑去蹦到工作台上去打刘犯,将刘犯工作台电棒架打掉,后被他犯制止。2013年1月10日11时左右,在四监区监舍楼8号监舍,罪犯李高伟因病在监舍休息,监区安排罪犯孙某、刘某124小时监控陪护李犯,当时其他罪犯已经出工,李犯嫌屋里热就将窗户打开,孙犯嫌冷就把窗户关上了,李犯让打开窗户孙犯不开,李犯就从床上下来按住孙犯殴打,刘犯制止时被甩开,李犯将孙犯右眼打肿、鼻子打流血了。2012年10月21日中午午饭后,在四监区监舍楼8号监舍,罪犯李高伟在床上休息,听见罪犯李某在和他犯闲聊,李高伟说:“谁再说话我就弄死谁”。说完就下来踢了李某一脚,二犯发生厮打,后被他犯制止。2012年9月12日11点半左右,在四监区监舍楼8号监舍,午饭后,罪犯陈某1想上上铺休息,罪犯李高伟拿个脸盆在下铺剥蒜,挡住了陈犯上床,陈犯让李犯挪挪,李犯不挪,陈犯就从李犯身边上床,李犯将陈犯拽下来就打,还边打边说:“我一个杀人犯,被你们欺负成这样”,被他犯拉开后,陈犯说:“我报告干部去”。陈犯去穿鞋时,李犯又对陈犯拳打脚踢,后被他犯拉开。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高伟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11时34分,在周口监狱十二监区三分监区劳动车间就餐现场,罪犯李高伟吃饭时发现罪犯高某站在自己经常吃饭的位置,李高伟上去踢了高某一脚并让其离开,二犯因此发生争吵,李高伟用右手照高某的左脸打了两巴掌,致使罪犯高某耳膜受损,后被值班警察及他犯制止。2016年12月7日周口监狱狱委托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左耳耳膜损伤情况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罪犯高某伤情属于轻微伤。2015年5月27日11点时30分许,在十二监区一分监区劳动车间,罪犯刘国胜与罪犯庞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罪犯李高伟看不惯刘国胜的言行,与罪犯刘国胜发生口角并对骂,后李高伟跑到刘国胜的工作台处踢了刘犯一脚,刘犯拿凳子还手时被他犯拉开,李、刘二犯回到各自工作台后,不听值班警察制止进行对骂,李犯又跑去蹦到工作台上去打刘犯,将刘犯工作台电棒架打掉,后被他犯制止。2013年1月10日11时左右,在四监区监舍楼8号监舍,罪犯李高伟因病在监舍休息,监区安排罪犯孙某、刘某124小时监控陪护李犯,当时其他罪犯已经出工,李犯嫌屋里热就将窗户打开,孙犯嫌冷就把窗户关上了,李犯让打开窗户孙犯不开,李犯就从床上下来按住孙犯殴打,刘犯制止时被甩开,李犯将孙犯右眼打肿、鼻子打流血了。2012年10月21日中午午饭后,在四监区监舍楼8号监舍,罪犯李高伟在床上休息,听见罪犯李某在和他犯闲聊,李高伟说:“谁再说话我就弄死谁”。说完就下来踢了李某一脚,二犯发生厮打,后被他犯制止。2012年9月12日11点半左右,在四监区监舍楼8号监舍,午饭后,罪犯陈某1想上上铺休息,罪犯李高伟拿个脸盆在下铺剥蒜,挡住了陈犯上床,陈犯让李犯挪挪,李犯不挪,陈犯就从李犯身边上床,李犯将陈犯拽下来就打,还边打边说:“我一个杀人犯,被你们欺负成这样”,被他犯拉开后,陈犯说:“我报告干部去”。陈犯去穿鞋时,李犯又对陈犯拳打脚踢,后被他犯拉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于某、王某1、高某、王某2、张某1、江某、孔某、张某2、庞某1、叶某、秦某、刘某2、张某3、孙某、刘某1、李某、陈某1、庞某2、陈某2、王某3等人证言,高某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周口监狱十二监区罪犯考核会议记录和调查报告,周口监狱四监区行政奖惩会议记录及奖惩情况公示,周口监狱狱内重新犯罪危险红色警示告知书,罪犯处罚、紧闭、使用戒具审批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刑初字第78号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伟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抗拒改造,多次殴打其他服刑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高伟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高伟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于2011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余刑七年七个月零二十七天。总和刑期九年一个月零二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容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