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丽芳与陈建其、杨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芳,陈建其,杨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5民初119号原告:朱丽芳被告:陈建其被告:杨丽琴原告朱丽芳与被告陈建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建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17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并扣减已偿还的利息7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朱丽芳申请追加了被告杨丽琴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朱丽芳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建其、杨丽琴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17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并扣减已偿还的利息763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建其与被告杨丽琴系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陈建其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朱丽芳的丈夫郭良德陆续借款共计80万元,其中63万元系通过银行转账,17万元系通过现金交付给被告。2016年2月12日,原告的丈夫郭良德与被告陈建其进行结算,被告陈建其向原告朱丽芳的丈夫郭良德出具两份本金为40万元的借条及一份利息欠条,确认尚欠本金共计80万元,利息结算至2016年2月16日尚欠58700元。因利息已结算至2016年2月16日止,故两份本金为40万元的借条落款时间写成2016年2月17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上述借条出具后,被告陈建其于2016年7月28日偿还原告利息6万元,并将上述利息欠条收回。同时,原、被告双方为了还款方便,将上述两份本金为40万元的借条重新更换成八份本金为10万元的借条,仍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将出借人变更为原告朱丽芳。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偿还利息75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均未偿还。原告认为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且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本案诉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其、杨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朱丽芳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1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并扣减已偿还的利息763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5元,减半收取6382.5元,由被告陈建其、杨丽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灵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