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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祖华与被执行人李尚荣等六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祖华,李尚荣,李尚枝,李尚凤,李星梅,李群,李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81号申请执行人胡祖华,女,1940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尚荣,女,1962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尚枝,女,1963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尚凤,女,1965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李星梅,女,1968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李群,女,1974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尚君,男,1971年11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祖华与被执行人李尚荣等六人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秀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