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某1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5329号原告:潘某1,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上海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某1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律师、被告肖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立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潘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女儿潘某3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名潘某2、一女名潘某3。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分歧加剧,为照顾孩子,被告要求原告分房居住,原告白天上班,晚上睡沙发。双方没有沟通。2016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之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被告回家也不说话,把自己和孩子关在房间。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肖某辩称,原、被告分房是因为原告打呼,影响孩子睡觉,原告试图搬回来,但孩子睡不好,原告受不了,又分房了。双方有交流。原、被告工作都很忙,被告生好孩子后情绪也比较低落,但现在的生活步入正轨,白天孩子由原告父母和阿姨一起照顾,晚上回家就陪伴孩子。上次诉讼后,被告也和原告沟通过,孩子来之不易,尚小,希望可以平淡的过日子。现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继续努力,希望原告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9日生育一子名潘某2、一女名潘某3。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因忙于照顾两个孩子,疏于夫妻感情的交流,致使夫妻产生隔阂。2016年8月,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孩子出生以后,被告因照顾双胞胎孩子,疏于与原告的交流沟通,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增进,致使夫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包容,多交流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潘某1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