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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汉敏与李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敏,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531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敏,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林,涟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科,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科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一、由李科偿还李汉敏借款32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李汉敏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但被执行人李科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32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科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汉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汉敏与被执行人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