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志杰、陈建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杰,陈建超,陈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杰,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建超,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陈小山,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杰与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1797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的车辆登记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山名下的浙E×××××车辆;3、查询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陈建超、陈小山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源:百度搜索“”